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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要求与哪些?社区公共户口与上海户口区别是什么?上海社区公共户口怎么办理?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及材料一览!
上海户口主要分三种:公共户、家庭户、集体户。
简单而言,就是本人和直系亲属在上海有房,则落家庭户;没房,绝大部分都是落社区公共户。
即租房所在地在哪,就落户到哪。无论市区还是郊区,没有任何区别。
当然,极少数所在单位有集体户口,则可以落户在公司名下集体户。
上海落户资格查询入口:上海落户条件查询(落户上海资格一查便知)
留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沪无房产,不具备单独落户条件,将个人户口挂靠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公共户口管辖部门的户口,没有居民户口簿。等有了固定产权,就可以单独落户转为常住户口。
社区公共户,就是把户口挂靠到社区的户口(社区、街道的级别相当于乡镇)。
公共户户籍地址大多是街道派出所地址,但也可能不是;每个街道都有一个指定的公共户地址。
公共户的户籍证明上,户籍地址是指定的公共户地址,不是房东的房产地址,更不可能和房东一个户口本。所以房东不必担心房客上了自家户口本。
1、社区公共户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无房产,就无对口的学区,所以社区公共户的小孩上学需要统筹。
2、社区公共户跟个人家庭户最大的区别,配偶无法申请夫妻投靠。
3、社区公共户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刷新,如果超时刷新,户口也不会被取消。
以下材料三选一
1.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居住核查表
3.实有人口信息登记
具体需要哪项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要求为准。一和二都需要房东陪同,推荐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线上办理无需房东出面!快捷高效房东配合度高!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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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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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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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
8、在本市工作的有关凭证 | 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②外省市出站来本市工作的,还需提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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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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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如留学期间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非双重国籍、未在国内登记户籍的书面承诺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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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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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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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 |||||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 ||||||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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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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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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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 ||||||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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