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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全市任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2、根据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全市任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1、变更住址信息变更住址信息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2、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等身份信息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供户籍地公关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全市任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补办时需提供补正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2、证件损毁的,应同时提供损毁的《上海市居住证》
3、收取证件工本费人民币20元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可以到全市任意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温馨提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办;行动不便的老年人(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办。
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关系证明材料。
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近亲属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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